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养殖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渔业养殖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渔业养殖国家标准?
第二章 养 殖 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淡水养殖适宜范围为6.5~8.5
pH值(即酸碱度)是水质的重要指标。在养殖水体中,pH值十分直观地反映着水质的变化,比如藻类的活力、二氧化碳的存在状态等,都可以通过pH值的大小和日变化量来推断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pH值的日正常变化范围为1~2,若超出此范围,表明此水体有异常情况。通常pH值低于4.4,鱼类死亡率可达7%~20% ,低于4%以下,全部死亡;pH值高于10.4,死亡率可达20%~89% ,pH高于10.6时,可引起全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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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氧
淡水养殖水体的溶氧量应保持在5mg/L以上,溶氧高于12mg/L,表明水中氧已过量,此时鱼虾易得气泡病。
水是水产养殖动物的生活环境,水中溶氧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鱼、虾、蟹等水生动物的生长和发育,从而关系到养殖的产量和经济效益。因此养殖生产过程中对溶氧的调控显得十分重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渔业养殖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渔业养殖标准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