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资源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渔业资源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海域法全文?
很抱歉,我无法提供《海域法》的全文。《海域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法规,针对海洋和海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如需查阅《海域法》的全文,请您通过正规途径获取,例如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查询或咨询。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域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卫祖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国家的海洋安全,合理利用和保护中国的海洋资源,适应国家的海洋利益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内部水域。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所有国家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的在中国海域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第二章 领 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基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所有岛屿的外围的连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岸线、领海基线上的岛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期实际控制的其他岛屿。
第七条 领海的基本特征是:领海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主权国家享有对领海内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的主权和管辖。
第八条 外国船舶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的航行和飞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第三章 毗 连 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包括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
第十条 领海毗连区是指毗连领海的公海。
第十一条 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是指毗连专属经济区的公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基本特征是: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享有对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的主权和管辖。
第十三条 外国船舶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的航行和飞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第四章 专 属 经 济 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毗连领海的、宽度和面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划定的海域。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特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权在经济、科学、文化和其他方面的活动中享有特殊权利和管辖权。
12月1号新渔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于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名录公布了10大类共36种禁用渔具,其中大部分都属于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渔具。有的严重阻挡鱼类洄游,影响河道通航;有的破坏幼鱼资源和底栖生态环境;有的直接对长江江豚等保护动物造成威胁。
自然资源法体系有哪些?
这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是国家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工具,属于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体系中一个专门性的法律部门。它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矿产资源法等。
环境法
环境保护法是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的法律工具。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因此环境保护法所要保护的环境对象是十分广泛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大气”,从自然环境到社会环境,从生物到非生物,从人到动物,从人的生产到生活,整个“生物圈”内的生态平衡问题,都是环境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但是,不应把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等同起来。环境保护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归根到底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即社会关系问题(自然界本身原因造成的环境问题除外)。由于无知或出于狭隘利益而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必然影响社会和他人的权益,也必然会使国家和有关组织采取防治、管理和制裁的措施。所以说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仍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渔业资源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渔业资源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