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法修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渔业法修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海域法全文?
很抱歉,我无法提供《海域法》的全文。《海域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法规,针对海洋和海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如需查阅《海域法》的全文,请您通过正规途径获取,例如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查询或咨询。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域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卫祖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国家的海洋安全,合理利用和保护中国的海洋资源,适应国家的海洋利益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内部水域。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所有国家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的在中国海域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第二章 领 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基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所有岛屿的外围的连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岸线、领海基线上的岛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期实际控制的其他岛屿。
第七条 领海的基本特征是:领海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主权国家享有对领海内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的主权和管辖。
第八条 外国船舶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的航行和飞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第三章 毗 连 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包括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
第十条 领海毗连区是指毗连领海的公海。
第十一条 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是指毗连专属经济区的公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基本特征是: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享有对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的主权和管辖。
第十三条 外国船舶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的航行和飞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第四章 专 属 经 济 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毗连领海的、宽度和面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划定的海域。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特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权在经济、科学、文化和其他方面的活动中享有特殊权利和管辖权。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一、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并在基本原则中增加了风险防范原则,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现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
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疾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适用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
修订草案从猎捕、人工繁育、交易、运输等方面,加强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
为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强调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科学和社会功能,修订草案规定制定“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适时调整。同时,对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增加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三、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
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寄递、携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增加行刑衔接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由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野生动物重大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查办督办制度;增加行刑衔接规定。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赋予相关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执法权限。
四、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同时,增加对公民自觉增强保护生态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渔业法修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渔业法修订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