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打捞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渔业打捞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海捕捞国家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六条对公海部分适用的规定,“公海”是指除一国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是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条款中明确指出,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根据其中第1款(e)规定,所有国家都在公海上享有捕鱼自由,但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部分“公海”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方面:
1.国家自身依据其他的条约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2.根据公约第63条第2款,如果同意种群或有关联的鱼种的几个种群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这种种群的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组织或区域组织,设法就必要措施达成协议,以养护在邻接区域内的这些种群;
3.根据公约第64条至67条的沿海国的权利、义务和利益;
4.根据公约第117条为各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
5.根据公约第118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事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之间合作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生物资源的义务;
6.根据公约第119条,在对公海生物资源决定可捕量和指定其他养护措施时,采取措施使得捕捞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的义务,同时应考虑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应通过主管的国际组织经常性提供和交换科学情报等有关养护鱼种群的资料,应确保不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歧视;
7.根据公约第120条,合作养护海洋哺乳动物的义务。
此次我国的公海自主休渔措施所涉及的区域附近的沿海国主要为南美洲地区的一些国家,虽然目前尚无分区域或区域组织进行管理,但是若出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限制条件情形,我国应当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与合作。另外,此次自主休渔措施针对的是中国国籍的鱿鱼捕捞渔船,并不会影响同区域内的其他国家的渔民。
我国的公海自主休渔措施作为一项创新举措,旨在对养护海洋鱿鱼资源起到作用,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主动保护公海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在此过程中除了科研方面的考虑,可能还涉及与沿海国或同区域内开发鱿鱼资源的国家之间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施公海自主休渔的海域和时间具体为:7月1日至9月30日,在32°S—44°S、48°W—60°W之间,有关国家专属经济区外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9月1日至11月30日,在5°N—5°S、110°W—95°W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
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是针对尚无国际组织管理的部分公海区域采取的渔业管理创新举措。2020年,我国在西南大西洋、东太平洋等我国远洋渔船集中作业的重点渔场,试行公海自主休渔措施,休渔范围内的70多家远洋渔业企业所属600余艘远洋渔船及远洋渔业辅助船均按规定撤离,休渔区内未发生违规捕捞行为。据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上海海洋大学等单位组织专家对2020年休渔效果进行分析论证,在西南大西洋和东太平洋公海休渔海域,2021年1-4月鱿鱼累计产量同比整体有所提高,资源状况有所好转,休渔成效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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