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贵州渔业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贵州渔业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贵州2023禁渔钓鱼规定?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珠江流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23〕2号)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禁渔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盘州市所辖的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
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行为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它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管理规定进行捕捞的,由农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禁渔期内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凡阻碍、抗拒渔业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部门协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重点加强对天然水域、集贸市场、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区域(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四川种养业扶持政策?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四川等17个省份将在2021年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中央财政对试点县的支持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长江十年禁渔期详细条例?
长江十年禁渔期的详细条例如下:
一、禁渔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不含三峡水库库区)实行10年禁渔。
二、禁渔范围
禁渔范围包括以下水域:
(一) 长江干流主航道和支流干流;
(二) 长江干流及支流干流的两岸水域五公里范围内的江湖河港、渔港、航道码头、停泊区、渔排、渔网等渔业生产设施;
(三) 全长江干流三峡水库下游至湖口县境内的支流干流和水库区域。
三、禁渔对象
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期内从事长江干流及其支流干流的渔业生产活动,包括捕捞、养殖、饲料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活动。
四、禁渔保护对象
禁渔期间,长江干流及其支流干流不得捕捞、养殖、猎捕以下鱼类:
(一) 龙鱼类:白鲟、长江鲟、中华鲟、太湖鲢、刀鲟、草鱼、苏眉、鲋、鲢、鲩、青鱼、鲟鱼、鲤鱼等;
(二) 鲤鱼类:江豚、麦穗鱼、鳙、鳊、鲶鱼、鳙、鳝鱼等。
五、禁渔执法
禁渔期间,各级渔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执法机构要加强长江禁渔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捕渔、偷捕盗渔、非法运输、销售等各类违法行为。
六、宣传教育
加强长江十年禁渔的宣传教育,倡导全民保护长江自然资源,落实长江禁渔政策,促进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
七、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禁渔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渔具船舶等相应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贵州渔业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贵州渔业政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