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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渔业法38条?
按我国《渔业法》第38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业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和与本省水域相连的外省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渔业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投入,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渔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方针】渔业生产应当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第六条【科技发展】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质量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
第八条【防疫检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九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利用水域资源,发展健康养殖业。
第十条【养殖许可】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
四川省渔业管理条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全市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全市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l日至6月30日,全市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其他时段的娱乐性游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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