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林业司法鉴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林业司法鉴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如何成立?
成立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只需要完成以下几步: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完成以后就可以顺利成立林业司法鉴定机构了。
林业鉴定程序规定?
林业鉴定程序同其他司法鉴定程序基本相同,但鉴定过程有本行业独特的规定。
1.委托。
2.制定鉴定方案计划书。
3.鉴定组织与实施。
4.制定鉴定文书。
5.鉴定材料归档。
6.参加诉讼。
林业局事业科级领导能否参与林业行政案件鉴定?
林业局事业科级领导不得参与林业行政案件的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都应当遵守法律,在行政复议中起到正确的指导作用。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在组织鉴定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实事求是的要求。因此,林业局事业科级领导在林业行政案件鉴定中扮演着监督和指导的角色,不应参与实际的鉴定工作,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林业行政案件鉴定告知依据?
回答如下:林业行政案件鉴定告知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需要鉴定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转送材料后,依法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及时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需要鉴定的,应当将需要鉴定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送鉴定机构,并将转送鉴定机构的材料副本交当事人。
综上所述,林业行政案件鉴定告知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树龄如何鉴定,四川哪里可以鉴定?
据我所知,树龄的鉴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生长锥,数年轮鉴定;还有一种就是通过C14鉴定。
前者的有点是比较便宜一点,缺点是对于大树或者长得不太规则的树不好鉴定;后者是优点是相对比较准确,缺点是比较贵。如果需要鉴定,可以咨询下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在成都,还比较专业靠谱。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林业司法鉴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林业司法鉴定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