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管理法,林业管理法实施细则

栏目: 林业 编辑: 农业网 浏览量: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林业管理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林业管理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山林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林业管理法,林业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灾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工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周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林业法新规2021年?

2021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8月26日公布实施。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非林地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避免新《森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空白,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县林业局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向涉及管理工作内容的主管单位进行条文解释,明确法律所赋与的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范围、明确操作办法,现针对非林地上林木管理进行梳理如下:

一、非林地范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以外范围。

二、非林地上的林木监督管理职责单位按以下执行:

1. 依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县住建局管理,城市建设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县林业局管理;

2. 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八条规定,非林地上的珍贵野生树木由县林业局监督管理,非林地上其他野生植物(含非珍贵野生树木)由县农业农村局管理;

3.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文件精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林业局监督管理,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按《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4. 依据《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相关条文规定,充分考虑其林木权属和经营管理的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5.农村集体组织在非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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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林业管理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林业管理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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